证券日报网讯洪兴股份3月24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——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》,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,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。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近期未披露减持计划,无减持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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